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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97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对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这是对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的禁止性规定。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少数法人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逃避监管违法经营,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有的甚至把生产经营资金和从银行取得的信贷资金也用于炒作股票。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因此有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就公款私存,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炒作股票,追求高额利润,有的还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这不仅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干扰了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也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应当加以禁止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法人以个人名义设立帐户买卖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所指“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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