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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运营风险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市场进入的难度直接决定了申报集中的经营者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集中后的经营者即使取得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可能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比如降低产量、抬高价格、强制交易等,如果相关市场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潜在的竞争者很快就会进入这个市场,抢占市场份额,形成市场竞争格局。
经营者集中提交补充文件、资料的规定缺少规定所要求的项目,或者文件、资料的内容不符合法律和规定的内容,即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文件、资料。这种补充,也是按照规定要求的数量和内容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提交。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即由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逾期未补充有关材料,导致该申报未依法完成,视为未申报。
经营者集中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两类经营者集中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其在微观方面可以提高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经济效率,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内部运营的合理化并加强了自身的竞争能力,有时也可能减少了名义上的市场竞争对手数量,但从宏观的方面考虑,市场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竞争状况没有因集中而改变,所以,法律规定不对其施加申报审查的义务,更不限制其集中。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应当事先申报的规定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是一条强制性规范,实施集中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应注意,根据本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权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其他地方执法机构无权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
反垄断法之经营者集中法律解析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另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根据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判断,对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做出认定。为了节约执法成本和对经营者实行有效监管,本条规定了推定制度,即反垄断执法机构仅根据本条规定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可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市场份额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市场份额”是指特定企业的总产量、销售量或者生产能力在相关市场中所占的比例,又称为市场占有率。市场份额是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是指在相关市场有无竞争,竞争是否充分。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和具体情形 行为本身具有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从一些国家反垄断立法看,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范,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概括式,即只做原则性禁止,不具体规定所禁止的滥用行为,美国等国家采取这种方式;二是概括加列举式,即在做出原则性禁止规定的同时,列举一些典型的予以禁止的滥用行为,欧盟等采取这种方式。本条采取的是列举具体的滥用行为的方式。
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虚假出资”是指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无代价而取得股份,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 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而与代 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 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关于公司虚报资本法律责任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 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 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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