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 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
〖评析〗
“虚假出资”是指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无代价而取得股份,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 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或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而与代 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 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的出资违约行为有区别。虚假出资本质上是欺诈。行为主体是 公司发起人、股东,且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
[刑法(1999 年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 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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