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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经营者集中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规定

日期:2013-06-14 来源:商事仲裁律师 作者:商事仲裁律师 阅读:151次 [字体: ] 背景色: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的哪些情形可以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规定。本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本条的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经营者集中即使达到申报标准,也不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种情况是,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是其他每个经营者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这类情况通常是母子公司、集团公司内部以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牵头进行的股份或资产的一种重新组合,其所在的市场竞争状况并未发生质的变化,不对市场竞争状况发生重大影响或不发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条规定,这类情况不需要申报审查。另一种情况是,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这类情况同样也是母子公司和集团公司的内部重新组合,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股份或财产不参与经营者集中,而子公司之间或成员公司彼此之间进行股份和资产的重新组合,不影响或不严重影响市场总体的竞争状态,本条规定不需要申报审查。需要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两类经营者集中是经济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其在微观方面可以提高集团公司或母公司的经济效率,扩大其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内部运营的合理化并加强了自身的竞争能力,有时也可能减少了名义上的市场竞争对手数量,但从宏观的方面考虑,市场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竞争状况没有因集中而改变,所以,法律规定不对其施加申报审查的义务,更不限制其集中。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

(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三)集中协议;

(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提交文件、资料的规定。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资料,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五类文件、资料,具体如下:

1申报书,有的国家采用格式化表格,有的国家没有规定具体的格式,通常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各方的商业注册情况和表明经营者参与集中并提请审查的意愿。本条规定了申报书的必备条款,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载明而未载明的属于材料提交不完备。

2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是比较简明的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在的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性文字或图表等。比如,减少了的竞争对手数量、集中后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地域和产品界定及构成、竞争状况的历史和发展前景等,既可以很详细,也可以概略,具体内容可由国务院反垄断法委员会在反垄断指南中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

3集中协议。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是合同当事人各方真实意志的体现,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从国外的实践看,为了缩短集中时间,加快集中速度,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往往在集中协议草签阶段即向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反垄断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随着协商的不断深入,逐渐形成正式的协议文本。经营者应当在申报审查的同时,先将协议草签稿上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协议正式签订后应立即上报反垄断执法机构。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生产经营的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申报审查时提交这一文件,有利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财务会计信息,从而对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和实际竞争状况有准确的数字资料和依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如实提交。

5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审查牵涉方方面面的问题,法律不可能规定得非常详细,更因为这是一个新的执法领域,法律不可能提前考虑得非常完备,授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是必要的。本条第二款对申报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做出规定,申报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律强制性。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名称是经营者区别于其他经营者和市场主体的标志,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经营范围是指经营者从事的行业和项目种类,是经营者从事业务活动的界限。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是指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协议中所约定的实施集中的日期。最后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只要有具体规定,都应当具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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