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释义】本条是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兼并及购买竞争对手股权或资产等方式进行的企业行为。经营者集中是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迅速扩张、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手段。经营者集中会对竞争产生一定影响,由于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市场结构的改变,容易导致市场中的竞争者数量减少,相关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也使数量减少了的竞争者之间容易做出协调一致的行为,并且产生和加强市场支配力量,有可能排除和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各国反垄断法都将经营者集中的管制作为其重要内容之一。本条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所调整的三种经营者集中的形式。
1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经营者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自愿的共同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通过依法订立的合同来完成,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有的还须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进行强制收购而形成的企业合并也是本法所称的经营者合并。经营者合并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企业并入另一家企业的法律行为,通常是实力强大的企业吸收合并弱小企业;另一种方式是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原有的两家企业不再存在,结合成为一家新的企业。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另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合同方式与另一家或几家企业之间形成控制被控制关系或者可以施加决定性影响。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等方面,或者在业务或人事方面施加决定性影响。对与本条第(二)、(三)项相关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做出了如下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有利于我们理解本条关于控制权、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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