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娟的妹妹和妹夫因公出差时遇到车祸,双方丧命,儿子强强成为孤儿。小娟收养强强后就没有生育,把所有的爱都给了他。后来小娟的丈夫生病住院,家里的生活条件急速下降,小娟无力承担强强的生活开支,她应当怎么办?
小娟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强强送养给他人。
对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的问题,民政部《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已经建立了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具有和被收养人原生父母同等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由此政策可知,收养人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可以行使与父母同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养人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时可以将其送养。小娟收养强强后,因为丈夫患病无力抚养强强,他们可以作为送养人将强强送养。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律师说法: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故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也可以作为送养人送养其子女。养父母送养子女应当严格按照生父母送养的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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