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与黄某结婚3年一直在做生意,小有积蓄。黄某的弟弟需要买房向黄某借钱,黄某没有与丈夫石某商量,自行决定送给弟弟2万元,并告之其弟不要让石某知晓。1年后,石某、黄某二人的生意出现了困难,此时石某才知道黄某赠与其弟2万元的事。黄某擅自赠与的行为有效吗?石某能否要求妻弟归还2万元?
黄某擅自赠与的行为无效,石某可以要求妻弟归还2万元赠与款。
我国男女有平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一般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黄某自行决定赠与其弟弟2万元现金,黄某的弟弟明知姐姐送自己这笔钱没有与姐夫石某商量,因此赠与行为无效,石某可以要求黄某的弟弟归还2万元现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律师说法: 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二人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像黄某这样,不征得丈夫的同意就擅自赠送金钱的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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