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
解答:《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农村地区的当事人或者进城务工人员在订立合同时习惯于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这里应当明确,摁的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不是要解决合同的效力问题,即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是有效的,因为合同的效力评价取决于国家意志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即使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都是真实、有效的,而合同本身如果具有《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仍然是无效的。合同的成立与否,则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手印的真实性问题,需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中加以解决。
签合同以摁手印的方式为之,只能作为签合同的补充,但不能成为主流形式。原则上,应当以书面签订合同为主,因为,毕竟在当今社会,文盲已经越来越少,不能过多迁就提出摁手印的抗辩,此解释只能就特定主体、特定环境而言,不能产生扩大解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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