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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案之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遭损毁赔偿责任认定

日期:2012-12-29 来源: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67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情介绍】
2008年5月份,刘文来承包了一个商品房建设施工项目。为了施工的需要,刘文来向张朝阳租赁了一辆挖掘机从事地基开挖工作。刘文来与张朝阳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租金3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刘文来可以将该挖掘机转租。合同签订以后,张朝阳即按约定将挖掘机送至刘文来的工地。

租赁合同签订半年以后,刘文来承包工程的土石方开挖工作基本完成。于是他将该挖掘机转租给了另一栋楼房的建筑承包人吴鹏。2008年11月22日上午,吴鹏工地的管理人员根据施工情况指派挖掘机到另一作业点施工,挖掘机在行进的途中,由于该处原修建的机耕道较窄路基不牢,挖掘机的机手感觉路面软,便将挖掘机退回安全处,吴鹏的施工管理员量了一下公路后向机手说路够宽,并示意可以开过去,于是机手便又开着挖掘机前行。当行至事故处挖掘机将路的外坎压垮,挖掘机便侧翻下路坎,致挖掘机受到一定的损害。事故发生后,刘文来和张朝阳都赶到了现场。张朝阳组织人力、租用工具、请修理师傅,于2008年11月31日将挖掘机方位调正后,把机器发动开上公路,用车拖回市区。第二天,张朝阳将挖掘机送修,共花费近4万元。

事后,张朝阳多次向刘文来追讨挖掘机的维修费用,但刘文来一直以挖掘机并非自己损坏为由拒绝支付。于是2009年2月,张朝阳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文来赔偿挖掘机的损失。

【案情分析】

在此案的庭审过程中,刘文来辩称自己是没有责任的,挖掘机的损坏不是由自己造成的,而是由吴鹏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吴鹏来赔偿,与自己无关。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来与张朝阳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在租赁期限内,刘文来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刘文来经出租人张朝阳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法院支持了张朝阳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租赁关系是我们生活中常常发生的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也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之一,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在租赁合同中,我们把出租物品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把租赁物品的一方称为承租人。而租赁合同指的就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因出租人将物品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使该物品转移了占有,暂时脱离了所有人的保管,对于出租人来讲具有一定的风险,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租人将该物品转租给第三人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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