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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修缮,有权向出租人主张维修费用吗

日期:2017-12-1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061次 [字体: ] 背景色:        

若承租人对房屋进行修缮,有权向出租人主张维修费用吗

情景再现

2015年4月,郭某的父亲在路上行走时不慎被一辆货车撞倒,经过医生的抢救,郭某的父亲活了下来,但从此成了植物人为了更好地照顾父亲,郭某辞掉了现在的销售工作,在医院附近找了一份工作,并租了一间房子。每天除了上班外,就到医院照顾父亲,晚上才回到租住的房子睡觉。一次下暴雨,郭某回家后发现自己的床褥被淋湿了,原来是由于天花板漏水所致第二天,郭某给房东打电话一直没接通,于是郭某就自己找了一家公司修好了天花板。过了几天,房东过来收房租时,郭某拿出发票要求房东承担修缮费用,但房东却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那么,郭某有权要求房东承担此费用吗?

依法解答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为了督促出租人对房屋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为了防止出租人拖延修缮房屋,造成房屋更大的损害,侵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维修费用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郭某与房东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郭某支付了房租,房东交付了房屋,该合同己经生效、履行,双方就应依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天花板损坏,在双方租赁合同中并未事先另行约定的情况下,郭某作为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但房东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本案中房东没有及时修复,郭某自行进行了维修,由此而支付的费用就应当由房东支付,其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而拒绝。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总结提示

对于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房屋维修方面的问题,生活中为了避免纠纷产生,在订立合同或者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和出租人最好明确约定维修责任、维修费用等具体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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