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吗?
《民法典》第7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改善是指对租赁物并不改变其外观形状,而是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如将汽车由原来的化油器改装为电喷的。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添加另外的物,如在汽车上安装音响设备等。有时,承租人为了使租赁物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但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是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不具有处分权,因此,他不能擅自在租赁物上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须经出租人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岀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