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归贵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租人的请求权如何行使?
《民法典》第729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因出租人不履行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此,承租人对租赁物已不能使用或使用的效能受到了影响。根据上述条款承租人可以行使如下请求权:
第一,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减少租金一般适用于租赁物部分毁损,但还能够使用,或者是承租人已经支付了部分租金,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的,已支付的租金不再返还,未支付的租金不再支付。不支付租金一般是指租赁物虽然部分毁损,但已失去其效用或者租赁物全部毁损、灭失,承租人已不能使用该租赁物,当然可以要求不支付租金。
第二,解除合同。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只要通知到达出租人,合同即行解除,如果出租人对此有异议,提请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也只是对承租人行使解除权的效力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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