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无票据能否向承租人主张水电费?
【案情】
2016年5月20日,赵某将自己所有的三间店面租给熊某,双方签订一份《店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一年的租赁期内,一切费用,包括店面出租房产税及水电费等,均由承租方熊某承担。后熊某未按合同约定承担上述费用,租赁期间届满,熊某亦不返回赵某店面。赵某起诉法院,要求熊某返回店面,支付租金,并承担房产税、水电费等。
【分歧】
在赵某未提供相关票据的情况下,熊某是否应当承担租店的房产税、水电费,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未提供相关的房产税、水电费票据,无法证明其具体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熊某无需承担此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赵某未提供相关票据证据具体金额,但该金额是能够确定的,熊某应当承担该费用。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承担租店房产税、水电费是合同约定的熊某的义务。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按约定交清相关费用。本案中,熊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承担相关费用,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赵某作为店面的实际所有人,是店面房产税和水电费的缴纳义务人,因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店面房产税和水电费由熊某缴,故赵某未去相关部门缴纳,不能提供相关的票据。但该笔费用是可以确定的,即费用的缴纳标准是一定的,而应缴时间则是由熊某自身决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认定案件事实从而证明举证者的主张。
本案中,赵某提供了店面租赁合同,熊某对合同无异议,对赵某提出的未交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水电费的事实,熊某亦予认可。故熊某违约未交清相关费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某对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已能够达到要求熊某承担费用的证明目的,而费用的具体数额,是可以确定的,即案件执行阶段可以确定的。故熊某应当承担租店的房产税、水电费。
第二,本案不解决双方的房产税、水电费纠纷,会增加诉累。法官应当尽量在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不仅从程序上把诉讼简单化,避免案件拖延,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要从实体上尽量把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做到案结事了。熊某在租赁期间未交清水电费等,期满未返还店面,导致本案纠纷的产生。现赵某要求熊某返回店面,付清未付的水电费等,并支付继续使用期间的租金,属于同一纠纷的不同诉请,应当一并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维护。若不解决当事人的水电费纠纷,事后熊某若又拒不交清水电费等,则赵某又要诉诸法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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