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汉生是一名自动化仪表和自动控制技术专家,做出了很多的科研成果,在行业内小有名气。巨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自动化仪表企业,2009年8月,巨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部门负责人找到王汉生,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在研发智能化仪表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经多次协商,2009年9月10日,王汉生与巨赢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王汉生为巨赢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巨赢公司每年给付王汉生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
王汉生负责解答公司在研发过程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合同期限为3年;另约定技术顾问费每年支付一次,于一年合同期满一个月内支付。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巨赢科技公司因仪表研发遇到技术问题曾两次找王汉生咨询,王汉生都给予详细解答。2010年9月15日,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王汉生按照约定去巨赢科技公司领取一年的技术顾问费。但该公司的负责人却告知王汉生当初他和巨赢科技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因没有签字盖章,合同未生效,今后无须再履行了。因此,巨赢科技公司拒付王汉生8万元顾问费。王汉生遂将巨赢科技公司诉至某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巨赢科技公司支付其一年的技术顾问费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汉生与巨赢科技公司经过多次磋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巨赢科技公司在遇到研发技术难题时也向王汉生进行了两次咨询,王汉生都给予详细解答。对于这种技术咨询服务,只要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咨询和解答,就应认定为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而与咨询的次数、内容的复杂程度无关,巨赢科技公司不能单方面以没有签字或盖章为由撕毁该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例中,王汉生和巨赢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生效不同,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如前所述,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达成了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成立后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一般而言,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如本案中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成立的时间和生效的时间就是一致的。另外,我国法律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办理完登记手续才能生效。
【律师解析】
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订立时间。有些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满足的时候,合同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如果不了解这一点,很容易发生纠纷。,这就需要我们对合同的基本类型有初步的认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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