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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未作出有效的减资决议
1)股东会召开程序违法
①股东会的召集、通知、送达程序违法;
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身份、人数没有达到法定标准;例如,拟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至少须有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
③主持人人选不符合规定,通常情况下,股东会须由董事长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职的情况下,才能依次由副董事长、被推举的董事的主持会议。特殊情况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也可以主持股东会会议。
④会议召开形式违法或者为公司章程所禁止。例如,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时,必须召开现场会议”,此时,若股东会以“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决议,可能会导致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等等。
2)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
①公司以减资为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例如,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
②减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例如,(2018)沪01民终11780号判决,认为如果通过减资直接将股东投资退还,但实质上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的,也是无效决议。
③公司减资后,导致新的注册资本低于行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等等。
3)股东会决议程序违法:
①减资方案未经过代表过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②定向减资的,未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二、没有依法编单编表
1)没有依法编制资产负债表
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编制资产负债表。
②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正确的资产负债表,例如将应收账款列为银行存款,或者多列收入、少列成本,都可能会误导债权人或者其他相关方,等等。
2)没有依法编制财产清单
①没有编制财产清单。
②没有编制正确的财产清单,例如,遗漏列示有关财产,或者没有正确列示财产状况,比如,将已毁损报废的设备,列为正常状态,等等。
三、没有依法通知债权人
1)未依法公告
①没有依法公告,即公司遗漏公告或者故意不公告。
②没有及时公告,即公司没有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后30天内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2)未依法通知债权人
①没有通知债权人,即公司遗漏通知、故意不通知,或者以公告代替通知。
②没有及时通知债权人,即公司没有在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后10天内通知债权人。
四、没有依法清偿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收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五、没有依法变更登记
1)没有依法变更登记
减资,必然导致注册资本的变更;在定向减资的情况下,还会涉及股东变更,依照新《公司法》第32条的规定,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2)没有及时变更登记
公司未在减资完成后30天内申请变更登记。
3)没有依法公示
在减资完成后,公司没有就注册资本、股东、持股份额等减资涉及事项进行公示,或者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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