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赔偿项目及限额等内容。在保险期间内,某科技公司雇员在工作中致伤,经鉴定为劳动能力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3个月。后经劳动仲裁调解,某科技公司支付受伤雇员78000元。后某科技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事故后一直未报险为由不予赔偿。某科技公司起诉,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60000元,某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主张按照保险条款中载明的伤残赔偿比例1%(即6000元)进行赔偿。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结合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赔偿情况等情况,某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对某科技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保险条款及伤残赔偿额度表的相关内容向某科技公司进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某科技公司主张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60000元,未超过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保险金60000元。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维护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当前,许多中小型民营企业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用以减轻其雇员发生工伤所需承担的赔偿负担。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已经一次性向其受伤的雇员支付了60000元赔偿金,而保险公司迟迟未予赔付,并要求按照较小的伤残赔偿比例进行赔偿。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无效,足额支持了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维护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常婉爱、王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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