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险公司诉乙公司其他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的保费支付
【裁判要旨】: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项下,若保全申请人(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就保费支付事宜达成明确约定,在有关法院未接收并认可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保函的情况下,保险人此时有无权利收取保费须结合公平原则确定。保险人承保风险在于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该风险的实质发生须以有关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并启动保全程序为前提。若保险人承保风险自始未发生,保险人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那么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义务也相应免除。
法院认为,原告出具的保单保函未被认可,原告未能跟进了解保单保函接收情况,也未能与被告协商一致向某市中级法院明确作出上述不变更、可径行出具的意思表示。原告作为专业的保险人,对于此险种项下的保单保函材料须经有关法院接收并认可应属明知,其应关注保单保函能否被法院所确认及后续保全裁定出具情况。但原告自始至终未能知悉保单保函未被法院认可的事实,在履约过程中存在明显懈怠。保险人在己方未履行主要义务的情形下,无权要求投保人支付保费。在原、被告未就保费支付事宜达成实质性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此时有无权利收取保费,须进一步结合公平原则予以确定。保险人承保风险在于保全申请人因申请错误而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而该风险的实质发生须以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并启动保全程序为前提。本案中,相关法院最终未出具保全裁定,这使得保全错误的发生根本不具有事实上的可能性,原告承保风险自始未曾发生。保险人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主要义务也相应得以免除。
【案例文号】:(2017)沪0109民初33567号(2018)沪02民终8624号
【案例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2-2022年金融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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