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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日期:2023-11-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天津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财产综合险,被保险人为天津某公司,保险金额40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保险标的为机器设备、装置、家具及办公设施用品、建筑物、存货。2018年7月24日,天津地区普降暴雨,天津某公司厂区因雨水倒灌而被淹,致机器设备、成品、原材料均遭不同程度水浸,无菌车间进水,半成品水湿或受空气污染。损失发生后,天津某公司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报险,双方委托泛华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损失进行评估,但双方对评估报告中半成品的定损金额存在争议,故成讼。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产成品及半成品的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确认成品及半成品损失数额为5528849元。除此之外,确认原材料损失93159.37元、维修结算价603708元,共计6225716.37元;扣除双方保险条款中事故核定损失金额10%免赔额、已赔付1000000元,依法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天津某公司保险金4603145元。天津某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半成品损失的数额认定有误,仅认定了36种双方存异议评估鉴定的半成品数额,遗漏了12种共计87570.32元的半成品损失,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认定数额的基础上加入遗漏的12种半成品损失数额,依法改判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天津某公司保险金4681958.02元。

【典型意义】

随着保险产品日益创新,保险市场不断扩容,财产保险纠纷诉讼呈上升趋势。法院在本案中综合考量鉴定评估报告、免赔额条款的性质,认为天津某公司就其各项损失的数额所举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准确厘定保险金赔付金额,为维护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依法规范了商业保险市场行为,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安宝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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