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第三者的认定
裁判要旨
与被保险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承运人未被列为货物运输险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其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当可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虽同时享有对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和对该承运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但并不由此免除承运人作为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有权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案号:(2021)皖1182民初1261号,(2021)皖11民终3743号,(2022)皖民再209号
案例编写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孔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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