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车作业时致人受伤理赔遭拒 法院:认定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起重车等特种车辆,大部分时间都处于作业状态,而非在道路上通行。那么在作业时发生事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能赔吗?
【案情回放】
某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在操作起重车时,吊机吊链不慎碰到他人,导致对方十级伤残。后经协商,公司向伤者支付了赔偿款。此前,公司曾为该起重车投保,可在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公司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不在行驶中,也没有操作失误,是伤者自陷风险、疏忽大意,以及施工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事故发生,故该事故不是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为起重车投保,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上述保险的赔偿范围,以及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该事故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为起重机,主要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对这一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殊风险,保险公司应明确知晓。根据相关条例的立法精神,特种机动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当适用交强险的规定予以赔偿,至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承担,是以使用被保险车辆而非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为前提,涉案事故发生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且伤者符合第三者身份,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经审查后确定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5万余元。
机动车交强险的立法本意是通过强制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具有强烈的保障性。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行驶,如将其被保险范围仅限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这就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在保险公司明知是特种车辆投保的情况下,不论是处于行驶还是作业状态,只要其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事故,且保险合同中未明确将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都应当认定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在此也提醒投保人,特种车辆在使用性质上与普通机动车有很大区别,投保时一定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内容,正确投保。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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