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司以李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XXX加盟商骑手意外险”,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直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某日李某驾驶摩托车与案外人相撞,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事故发生时李某正在派发外卖,其所属配送团队属于某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应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令某管理公司赔偿案外人经济损失。某管理公司赔偿后从李某工资中扣除了赔偿款。李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认为生效判决未让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赔偿。
【裁判结果】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案涉保险设立初衷是为保障骑手在配送过程中的自身和他人安全。保险公司对诉争免责条款做出机械解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与合同初衷不符。虽然生效判决认定某管理公司为赔偿责任人,但其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又向实际侵权人李某进行了追偿,故李某为实际赔偿人。李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失,判令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
随着外卖业务量的提升,外卖配送途中事故多发,给骑手及第三人的安全带来很多隐患。目前多数小微企业作为用工平台,购买商业保险为骑手提供保障,分散企业风险。如果不顾实际赔偿款最终由骑手承担的事实,对保险条款中“赔偿义务人”做出机械解释,免除保险公司赔付责任,有悖各方缔约初衷。人民法院立足保险合同目的,依法审查保险条款约定,切实保障外卖骑手、用工单位合法权益,使外卖骑手、零工服务平台这一新业态,在促进国内经济大循环、释放灵活用工商业动能,高效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发挥出积极作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连丽萍 楮宁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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