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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承担合同约定保险期之外保险责任

日期:2023-12-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人不承担合同约定保险期之外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2017 年10月10日, 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医疗保险A”, 受益人为张某,投保项目分为主险和附加险,累计总保额661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10月1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0日, 主险等待期与附加险等待期均为30 天。 2018年4月20日,张某因肺恶性肿并肺部感染、脂肪肝、肝囊肿住院治疗, 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某保险公司以其带病投保为由拒绝赔付。经法院审理,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判令某保险公司赔付张某保险金79161元。2019年6月,张某因该病情二次住院,除医疗统筹支付报销部分,个人支出医疗费34605.35元, 某保险公司仍拒绝理赔。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的第二次住院治疗发生在保险期间之外, 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期间及等待期本次住院均已经超过, 且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 该约定内容准确无歧义, 应当以此作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不予对张某的第二次住院费用进行理赔。

【消费提示】 一般来说, 财产保险公司所出售的医疗类保险产品, 保险期间较短, 其中对保险期间及等待期具有明确的约定。 该项合同约定内容系确定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 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在保险期及等待期内所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保险人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 应当首先尊重缔约双方的意思自治, 并且应当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 张某超出保险期间及等待期的治疗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在收取保险期间对应保费的情况下, 不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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