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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3-07-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转让形式的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

裁判规则: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实务经验:作为债权人:若接受让与担保,若要使让与担保产生物权效力,则需要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即动产交付,股权和不动产变更登记,这是优先受偿的前提。作为债务人: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法理和司法实践都认可其效力,一定要避免债权人假戏真做,不能仅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却没有表明该股权转让只是作为担保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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