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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关于股权预留问题的探讨

日期:2023-04-1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创 郭慧民、陈鹏鹏 镑可股权,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能用众力,则无敌于天下矣;能用众智,则无畏于圣人矣”。对于公司而言,人才是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的关键,而预留股权就是吸引各色人才的“鱼饵”。然而,大部分公司在成立之初便将所有的股权都分配出去,没有提前预留股权池,由此导致难以吸引投资方和留住人才,企业未来的发展也因此受限。

01

基本概念

股权预留指的是在公司成立初期,为方便日后重新进行股权设计和股权激励而预留出的一部分未分配的股权。一般来说,预留股权在未分配前,存在三种持有方式:其一是由大股东代持,其二是由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其三是将预留股权平均分配给数名股东分别代持。

02

预留股权池

股权池是公司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所预留的股权总量,大家习惯称其为“池”主要源于它的两个特征:一是,如修池注水一般,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资源也要预先规划和储备,即预留,预留出的股权额度将会体现在股权池中,“专股专用”于员工的保留和激励;二是,既然为池,就要有可持续性,除了能存水还要有蓄水机制、活水机制,使得员工激励不仅能持续进行下去,还能通过合理回收进行再分配。

【条款示例】:“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中还包括预留(代持)总计公司 X %的股权比例,预留股权的分配由公司各股东根据公司股东对公司的综合价值、贡献和投入统一分配或调整(由代表各股东三分之二或以上股权比例的股东投票决定,除非据此作出相反约定,代持预留股权原则上按照原始取得价格转让或分配)”。

具体条款和内容的设定,股东可根据自身公司情况,在咨询专业人员后,进行个性化定制。

03

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2016年,甲作为发起人成立A公司,并于2016年至2022年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A公司成立之初设立了27万元预留股权,以引进高级人才,奖励技术和管理骨干,该部分预留股权由甲代持。

2022年7月,甲离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将预留股权的代持人由甲变更为新任公司总经理乙。但在股东会决议后,甲却拒绝将其代持的预留股权过户至乙名下,A公司遂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甲是否应该返还其持有的预留股权?若是,A公司是否是接受返还的主体?

法院裁判

本案是一个财产性权利的返还之诉,应当由案涉股权的所有权人要求甲返还,A公司明显并非本案讼争股权的所有权人。即使股东会委托A公司向甲主张权利,也应以其他股东的名义提出诉讼,不应以其自身名义提起诉讼,故A公司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不符,其起诉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分析

公司法原则上禁止股份公司持有自身的股份,但是对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收购本公司股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中列举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本案中,法院通过对A公司诉讼请求的分析,认定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而驳回了起诉。但是,法院却没有从正面回应此类情形下“预留股权的所有权人”的问题,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争议。

04

律师建议

预留股权作为一种预案性的措施,客观上,建议比例不宜过大,维持在10%-20%之间。就预留股权代持而言,公司应综合考量预留股权由谁代持、预留股权的所有权人、预留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由谁缴纳、预留股权持有方的表决权等问题,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约定,以减少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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