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基本要求
裁判要旨: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该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应当在评估作价后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转移审批手续,未办理转移审批手续的,应当认定为出资不实,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武汉市万欣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科龙制冷有限公司、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民商终字第1355号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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