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款项是否属于股权投资款的主要判断标准
裁判要旨:当事人一方主张涉案款项为股权投资款,但仅有证据证明投资人参与了目标公司的一些经营管理工作,相关各方没有代持股份协议或者相关明确约定,目标公司亦未将投资人登记为注册股东,投资人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享有股东权益或者履行股东义务,且投资人对自己的股东身份也不认可的,不能认定投资人系目标公司股东,涉案款项不属于股权投资款。
案例索引:甘肃福明高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林祥明与李艳萍、屈少英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10号民事裁定)。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