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不得滥用概述
权利滥用即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正当界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行为。权利滥用的特征在于行为人原本享有该权利,行使该权利是正当、合法行为,但在行使权利时,行为人有意超越权利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限,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造成损害,应当为法律禁止。
二、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
尽管禁止滥用股东权是权利不得滥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在公司法中的具体应用,但由于股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有别于其他的民事权利,因而股权滥用的概念也自有其独特的概念范畴。如同其他权利一样,股权的行使并不是绝对的和没有边界的,也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一是要遵守法律有关权利行使的规定;二是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如果股东行使股权过程中违反权利内容的规定或者权利行使程序的规定,则此种行为将构成滥用股权。而这种实体上和程序上的规定主要来源于公司法、公司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而笔者认为,所谓股权滥用,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损害之虞或者造成了实际损害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
虽然《公司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了滥用股东权利的法律责任,但《公司法》对滥用股东权利的构成要件没有作出规定,有待于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以及判例的进一步明确。依据公司法的相关理论,笔者以为,股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主体要件。滥用股东权利的主体仅限于公司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少数兼任公司董事、经理的股东和控制股东,他们或对公司财产有支配权、经营权、控制权,或有实际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很容易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滥用股东权利。
(2)行为要件。股东客观上不正当地行使了股东权利,该股东权利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是在股权范围内谋求达到法律或章程所不容许的目的。如果股东行使的不是股权,而是其他的民事权利,即使构成权利滥用,也不能包括在股权滥用之列。
(3)损害结果。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造成损害。滥用股东权利可能导致两种损害后果:一种是对于其他股东或公司本身利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则股东只对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或公司承担个人责任。另一种情况是,股东权利滥用的行为对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造成了损害,此时不论该行为是否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均可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4)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多以客观因果关系为判断依据,即只要股东存在权利滥用行为且客观上造成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即应认定为其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不要求有证据证明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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