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是否导致出资无效
裁判要旨:出资人以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出资的,不影响出资行为的有效性,在司法机关对出资人取得的股权予以处置及追缴前,该出资人仍然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并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股东权益。
案例索引:姜文松、蔡鸿铭与李国柱、茆瑞琪、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1702号民事裁定书);姜文松、殳伟民与李国柱、肖进、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1703号民事裁定书);姜文松与李国柱、马红其、新世纪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1705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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