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认定
裁判要旨:自然人以借款的形式向筹备成立的公司注入资金,但有证据证明相关资金已转化为投资款,且自然人以股东身份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应当认定相关行为系自然人的投资行为,自然人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收回相关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宋庆龙与李延美、李文彬、济南中医康复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