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股权纠纷律师 >> 律师随笔

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2-11-0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公司的出资,当事人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且用于农业用途的,应当认定该投资入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投资入股协议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张学兵等58人与如东县掘港镇芳泉村村民委员会、如东县东大联合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