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入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公司的出资,当事人按照《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且用于农业用途的,应当认定该投资入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投资入股协议应为有效。
案例索引:张学兵等58人与如东县掘港镇芳泉村村民委员会、如东县东大联合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007号民事判决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