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体股东之间变更持股比例协议的效力
裁判要旨:公司全体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变更持股比例的协议,未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的,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否定该协议的效力,但对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主体应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芦新正与何晓、芦胜军、郑州新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