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能否基于在管理上投入人力、物力而取得对挂靠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
裁判要旨:被挂靠单位对挂靠单位在管理上投入的人力、物力,不属于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挂靠单位的直接经营管理权。被挂靠单位利用挂靠管理之便,擅自对挂靠单位的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属于越权行为,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马艳梅与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2月22日民事判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