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司法冻结与善意取得
《人民司法·案例》2022年第26期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公示。公司的股东、股权份额等相关情况属于公司登记的内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股权的协助义务和公示机关是公司的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协助公示,股权冻结产生公示效力。
案外人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其才可以成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约定,且承诺对该股份的权属已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受让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股权,没有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不能成为涉案股权的合法权利人,依法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案号 一审:(2018)豫01民初1234号 二审:(2019)豫民终626号
注意:强制执行股权规定(法释〔2021〕20号),则再次作出了改变,即由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协助执行”和“协助公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六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
依照前款规定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的,应当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送达裁定书,并将股权冻结情况书面通知股权所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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