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会利润分配决议的效力如何?
通说认为,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所作的股东会分配决议无效。
该观点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公积金分配准则,即公司在未补亏以及未留存相应比例公积金的情形下,所获利润不得用于分配。公司股东会决议无论是以向股东支付股息或红利的形式,还是以以减少公司资产或加大公司负债的形式分发款项,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的流失,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所涉股东会决议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决议内容损害公司、公司其他股东等人的利益,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相关案例:(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2019)闽民申1416号、(2020)浙05民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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