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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瓶装新醋,法院判定商标侵权

日期:2023-01-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旧瓶装新醋,法院判定商标侵权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睿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旧瓶新用”是指一些商家为了节约经济成本,对其他商家生产的并已经推入市场的食醋、啤酒、饮料等产品的容器进行回收,然后装入自己生产的产品并重新推入市场的现象。由于回收瓶身上一般会烙有原权利人的特定商标或商业标识,经营者若不采取遮蔽或消除等合理措施,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经营者收购、使用恒顺公司的旧醋瓶,再装入“新”醋引发的商标侵权案。

吴江某酿造厂是一家生产、销售食醋及调味料的个体工商户。2015年起,该厂开始使用带有“恒顺”浮雕图案的回收瓶。恒顺公司作为 “恒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主张酿造厂生产、销售的香醋产品玻璃瓶瓶颈及瓶底使用了其注册商标,酿造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向吴江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江某酿造厂在恒顺公司的旧瓶内重新装入非恒顺公司生产的醋,商品的内容已经完全变化,虽然该酿造厂在醋瓶的瓶身上粘贴有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但其商标本身并不醒目且文字较小,消费者难以对产品来源进行识别。同时,由于“恒顺”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酿造厂未对原有“恒顺”商标采取任何遮蔽或消除措施,“恒顺”商标处于可被消费者视觉感知的范围之内,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与恒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恒顺公司与该酿造厂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该酿造厂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恒顺”商标为驰名商标、酿造厂的经营规模和侵权时间、生产的侵权商品涉及三款、三款产品均未对瓶体上原有的“恒顺”商标采取任何遮蔽措施、侵权商品为食用醋,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恒顺公司产生的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吴江某酿造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恒顺公司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在生产、销售“旧瓶新用”的食用醋或其他产品时,生产者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侵害他人的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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