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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展销蛋糕模型使用“光头强”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许可展销蛋糕模型使用“光头强” 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天津创远艺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公司”)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方特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创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令创远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华强方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4万元的判决。

【案情回放】

华强方特公司诉称,其系《熊出没》原创动漫作品的出品方,《熊出没》作品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200多个国内专业少儿频道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拥有一定的国际市场。《熊出没》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通过多种方式推广运营,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华强方特公司已就前述动漫形象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并在食品、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及经济效益。

华强方特公司经调查发现,创远公司在上海某展览中心展出的蛋糕模型上使用的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光头强”“熊大”“熊二”的动漫形象在整体造型以及头部特征、五官造型、身材体态等方面高度近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华强方特公司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展览涉案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华强方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创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卡通形象饰品摆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判决创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开支4千元。

一审判决后,创远公司提起上诉,认为被诉侵权摆件系其从淘宝网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且其没有侵权故意,亦无能力制造、生产或批量销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创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以及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首先,关于创远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华强方特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创远公司在展会上展出了包含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其在展会上散发的产品画册上亦印有包含卡通形象饰品摆件的蛋糕模型,前述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保护的美术作品高度近似,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诉卡通形象饰品与华强方特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无不当。创远公司公开展出了被诉卡通形象饰品,并将包含被诉卡通形象饰品的画册对外销售,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侵犯了华强方特公司享有的展览权和发行权并无不当。涉案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创远公司应当意识到淘宝网上销售的“熊出没”相关摆件存在侵权可能,却未对淘宝卖家有无授权资质进行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不能免除其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其次,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本案中,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华强方特公司因创远公司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或者创远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类型、授权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性等因素,酌情确定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应予确认。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修订)

第七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牛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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