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宣传阶段未经同意使用明星肖像推广产品 法院:构成侵犯肖像权
“不节食不运动,就能喝出好身材!” 这款减脂产品文案令人心动,代言人还是彭于晏!但真相是,这波代言彭于晏毫不知情。“被代言”的彭于晏维权未果,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减脂产品品牌运营方与品牌权利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宣判这起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案情回放】
“我们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今后,我们每一款产品上都会出现彭于晏的照片!”
2019年12月21日,万康公司举办品牌招商大会,负责人黄某在招商会上慷慨激昂地宣布了这个好消息,并将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关产品进行公开展示。消息一经宣布,会场反响热烈,代理商们迫不及待想把这个好消息广而告之。某微信公众号当天即推文,“万康签约最自律的男神彭于晏”,并附上涉及彭于晏的多张代言图。自诩“万康品牌创始人”的“粉小姐”又在微信朋友圈刷屏,发布了大量涉及彭于晏的多张代言图、配文称“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
在发现被侵权的情况后,彭于晏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1日发布辟谣声明,澄清彭于晏与“万康”品牌无任何形式的合作。
然不实代言信息仍在微博、抖音、微信等各大平台传播。2019年12月22日,自诩“万康一级董事”的抖音用户在抖音上发布了万康公司品牌招商大会现场视频,吸引了不少粉丝观看。
彭于晏发现澄清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康”品牌运营方万康公司与品牌权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等费用。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响力进行产品推广,以达到其商业目的,对不实消息在相关自媒体上出现乃至扩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万康公司与裕美公司共同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责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众号及中国青年报上针对此事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万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万康公司认为,其对产品外包装仅停留在沟通阶段,并没有在任何产品上使用涉案图片,也没有将涉案图片印在产品上流入市场,不存在侵犯彭于晏肖像权的行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万康公司是否实施了侵犯彭于晏肖像权的行为;一审认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恰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万康公司的负责人在品牌招商大会上公开宣称“万康”签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权,在其自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工作人员也提到其按照合同使用照片进行宣传,却被彭于晏工作室第一时间打假。此外,万康公司负责人向案外人发送的含有彭于晏肖像的产品包装设计亦与“万康”产品的代理商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图片基本一致。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万康公司在未经彭于晏同意的情形下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其次,在彭于晏工作室发出辟谣声明后,万康公司仍对外宣称该行为合法,主观故意明显。再次,从行为目的来看,万康公司将彭于晏的肖像用于其产品宣传是为达到宣传营销的效果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具有营利目的。最后,虽然万康公司使用彭于晏肖像的行为发生在预告宣传阶段,但已经导致该不实信息在网络平台进行了大范围传播,影响广泛。据此,万康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彭于晏除了有权要求万康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以外,还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彭于晏作为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肖像除涉及人格尊严和个人社会形象外,亦具有一定的商业利用价值。万康公司将自身产品与彭于晏进行绑定宣传,容易使彭于晏受到品牌带来的负面影响,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传播并误导消费者。结合彭于晏肖像的商业价值以及万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等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对一审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赔偿数额予以认同。
据此,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彭于晏外,文中所涉均为化名)
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是自然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对肖像进行损害、玷污。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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