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知识产权案例

未经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外观相似卡西欧手表 法院: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 赔偿经济损失

日期:2022-11-1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经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外观相似卡西欧手表 法院: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 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原告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诉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卡西欧手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80万元。

【案情回放】

卡西欧成立于1946年,该品牌的电子手表外观设计具有较高的辨识度,广受消费者欢迎,在国际与国内市场上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根据卡西欧官方网站显示,案件所涉的三款手表产品价格均在千元以上。

卡西欧诉称,从2016年起,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通过各自在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店铺,销售型号为1436/1617/1545、品牌为SMAEL的侵权产品,这些商品的外观与卡西欧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具有极高的相似度,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旋风公司是SMAEL商标的注册人,斯麦尔公司是SMAEL手表品牌的代理商,根据相关介绍,威时公司和华信制品厂为生产工厂,四被告均由自然人彭某某独资或投资设立。四被告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构成共同侵权。卡西欧作为涉案“手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将四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旋风公司、斯麦尔公司、威时公司、华信制品厂共同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即便侵权成立,四被告之间也不构成共同侵权,且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基础。此外,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价格差异较大,且与原告商标截然不同,两种产品并不会对一般消费者造成混淆,亦不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以案说法】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比对,被诉三件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对应的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卡西欧享有专利号为201330636171.X 、ZL201530232677.3、201430463206.9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另查明,四被告主观上具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客观上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件审理中,上海知产法院向网商平台调取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同时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被控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包括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2.四被告存在多家销售店铺和销售渠道,侵权规模巨大;3.涉案专利设计性强,对产品利润贡献率较高;4.被告仿制原告专利产品,主观侵权恶意明显;5.法院要求四被告提供与侵权产品有关的财物账册,四被告拒不提供;6.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一定的合理开支。

据此,法院依法确定三案被告分别判赔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万元、100万元、700万元。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五十九条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编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商建刚 钱琼 上海三中院 陈腾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