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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兔”奶茶是“大白兔”吗?法院:商标性使用构成近似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日期:2022-11-1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大白兔”奶茶是“大白兔”吗?法院:商标性使用构成近似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审结一起涉“大白兔”侵害商标权案件。

【案情回放】

大白兔奶糖独具特色的文字风格,红蓝相间的包装设计,是很多70后80后的儿时回忆。1993年,上海商标局认定“大白兔”商标为驰名商标,受法律保护。2019年,光明乳业取得“大白兔”商标授权。

2020年底,光明乳业发现某食品公司作为监制商委托另一食品公司生产“经典三合一奶茶风味固体饮料”并进行大肆销售。该饮料在较为醒目的位置使用了“大白兔”三字,且这三字与“大白兔”商标中的“大白兔”基本相同。某商行在明知侵权属性的情况下,仍在其运营的涉案店铺内销售该饮料,并为进一步强化混淆效果进行了文字标注和图片关联。

光明乳业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就权利商标享有的权利,诉至上海徐汇法院请求维权。

【以案说法】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查明,被控侵权商品“网红大白兔奶茶”上“大白兔”文字采用了与权利商标中作为主要识别要素“大白兔”同样的内容,二者具备共同的显著识别要素,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大白兔”文字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

被控侵权商品文字标签较为醒目,对于公众而言,除视觉上获得深刻印象外,极易将该文字与具体的商品提供者相联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考虑到“大白兔”文字被实际使用在奶茶饮料上,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奶茶等属于相同商品,足以致使相关公众在接触的过程中将其与权利商标发生混淆、误认。

据此,法院认定三家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权利商标的侵害。

经过审理,上海徐汇法院一审判决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对权利商标的侵害,赔偿光明乳业经济损失25万元、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6千元;判决商行在3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案例编写:上海徐汇法院 张超,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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