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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 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百吉福榛棒”VS“安仕顿棒棒” 法院: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 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对上诉人亿顿(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顿公司”)、泰安市圣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亚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健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健然公司”)、爱德维斯公司、邦士(天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士公司”)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及虚假宣传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即判令亿顿公司、圣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保健然公司、爱德维斯公司、邦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案情回放】

一审原告保健然公司创始于1973年,从成立之初就一直经营乳制品、奶酪制品等,其与爱德维斯公司、邦士公司为关联公司。爱德维斯公司在我国注册了“百吉福”系列商标,并许可给邦士公司使用。2013年1月12日起,邦士公司与一审被告圣亚公司签订经销协议,约定邦士公司授权圣亚公司在泰安市经销“百吉福”奶酪等产品。

权利人之后发现在淘宝网企业店铺、京东网店铺销售的 “安仕顿”“榛棒”奶酪制品使用了和“百吉福”“棒棒”奶酪产品近似的外包装装潢,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百吉福”“棒棒”奶酪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安仕顿”“榛棒”奶酪制品使用了和“百吉福”“棒棒”奶酪产品近似的外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亿顿公司、圣亚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亿顿公司、圣亚公司赔偿保健然公司、爱德维斯公司、邦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亿顿公司、圣亚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吉福”“棒棒”奶酪商品的外包装袋装潢具体由鲜艳的底色及撞色、“MILKANA百吉福”商标、突出使用且颜色鲜明的“棒棒”或者“棒棒奶酪”艺术字体产品名称、设计独特的牛奶泼洒状图案、透明视窗设计、卡通图案等要素组成,这些要素的造型设计、排列组合、整体布局、色彩搭配等均属于独特装潢设计。经过长期使用,“百吉福”奶酪的装潢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安仕顿”“榛棒”奶酪的装潢与“百吉福”“棒棒”奶酪的装潢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吉福”“棒棒”奶酪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圣亚公司作为“百吉福”奶酪的销售商,在明知“百吉福”“棒棒”奶酪的装潢及知名度的情况下,仍与亿顿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判决维持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充分体现了法院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加大对仿冒混淆行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惩治力度。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第一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例编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邵勋 李冰雪 陈腾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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