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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法院: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网店商品链接标题傍“五常大米”法院: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一起网店在商品链接标题中攀附“五常大米”品牌侵权案件,判决网店所属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案情回放】

五常市大米协会在大米等商品上注册有多个证明商标,其中第1607996号“五常WUCHANG及图”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五常市大米协会发现在某电商平台搜索“五常大米”时,靠前的搜索结果中,某商务公司经营的网店里有四款大米商品链接标题中存在“五常”“不低于五常”等字样,但其店铺中出售的并非五常大米。经向平台投诉,涉案四款商品链接均被整改,相关商品被禁售。

五常市大米协会向上海杨浦法院起诉电商平台及网店所属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店所经营的大米商品并非五常大米,但其中一件涉案商品的商品标题中却使用了“五常”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该大米商品为五常大米,构成商标侵权;其余三件商品标题中使用“不低于五常大米”等字样,消费者能够理解标题的意思是该大米品质不低于五常大米,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消费者在平台内以“五常”为关键词搜索时所出现的商品链接中包含上述商品,客观上会导致原本打算购买五常大米的消费者转而购买该网店的商品,从而抢夺了五常大米经营者的交易机会。网店在其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五常”字样亦反映其存在攀附“五常”相关商标的故意,有违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商平台已及时对涉案侵权商品采取通知商户整改或禁售措施,电商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判决网店所属某商务公司赔偿五常大米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经营者为增加商品曝光度,精心设置商品链接标题,使其商品或服务能更多地被消费者检索到,以实现经营获利。但有的经营者抱着“傍名牌”的想法,企图在标题设置上“打擦边球”,将他人所有的商标名称作为自己商品标题使用,以此增加曝光率。如果因此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则构成侵害商标权,如果因此抢夺了商标所有人的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电商平台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被称为“通知-删除”规则(即“避风港原则”)。具体到本案中,电商平台知悉网店的侵权行为存在后,及时采取了要求网店整改和禁售的必要措施,避免了损失扩大,因而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旨在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难以及时知悉侵权行为存在而承担过大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便于权利人更高效地维权,无需等待诉讼结果,只需通过“通知”就能及时避免损失扩大,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优化。

法院提醒,网店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依靠自身产品、服务的品质和特色去增加市场竞争力。在商品推广时,应注意规范设置商品或服务链接标题,避免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张呈 邵阳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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