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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杀”未经许可大量使用注册商标 权利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剧本杀”未经许可大量使用注册商标 权利人提出诉前行为保全 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

“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兴的线下娱乐方式,受到众多年轻消费者的青睐。“剧本杀”商家为拓展市场空间,大多热衷于借鉴影视、综艺周边元素打造爆款IP。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剧本杀”诉前行为保全纠纷。

【案情回放】

申请人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第14919320号“”、第19547871号“”商标权利人,《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著作权人以及“芒果tv”的运营机构。

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芒果探案馆”线上、线下“剧本杀”服务的招商、经营、推广宣传活动中,未经许可大量使用与申请人上述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和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被申请人还在其微信公众号、搜狐号、视频号等线上宣传渠道及招商加盟资料中,声称其门店为“芒果TV战略合作品牌”,提供的剧本杀系 “综艺正版授权独家剧本”、“明星大侦探真人版”等,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给申请人的商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申请人经警告后,仍继续扩大其招商加盟规模,短期内已出现大量侵权店铺,如不制止,将导致申请人的剧本杀业务市场份额和用户流量被不当抢占,及业务核心竞争优势受到重创。

据此,申请人提出行为保全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芒果探案馆”标识与涉案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且内容及服务渠道、受众不相同亦不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该商标已于2020年5月申请注册。

此外,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关联公司有过多次业务合作,在申请人默许的情况下,将“芒果TV”“明星大侦探”标识用于相关宣传活动中,不构成虚假宣传。如保全成立,将会造成被申请人多家线下门店的市场运营混乱,故请求驳回保全申请。

【以案说法】

上海普陀法院听证后认为,首先,申请人制作并通过“芒果TV”独播的《明星大侦探》系列节目时间跨度较长,涉案商标的认知度及辨识度较高,被申请人在线上、线下经营推广活动中使用“芒果探案馆”、“明星大侦探”等标识,提供的剧本杀服务与涉案商标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近似,且初步证据显示,相关公众已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商标侵权的可能性。

针对申请人主张的虚假宣传行为,法院认为,考虑到被申请人的相关标识与涉案商标的近似程度,其宣传行为易使且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 “芒果探案馆”品牌来自“芒果TV”平台或与《明星大侦探》节目存在合作或授权关系,存在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其次,结合现有证据,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品牌及在先注册商标,对继续使用“芒果”“明星大侦探”标识存在风险预期,却依然通过不当宣传持续扩张其招商加盟的规模。若不立即制止,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的侵权及混淆误认,并可能对申请人“明星大侦探”线下剧本杀业务用户培养及市场开发造成损害,故有诉前保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最后,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行为保全措施仅限于门店的相关标识及线上宣传行为,系为防止对涉案商标及“芒果TV”平台继续带来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可能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识别剧本杀的服务来源,并对被申请人相关加盟商及合作方的有序经营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据此,上海普陀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线下经营行为及线上宣传行为,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以“芒果探案馆”名义继续开展招商加盟行为,并促使其已经加盟的所有加盟商及合作方整改、拆除、删除,立即停止一切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诉前行为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紧急救济措施,相较于其他法律救济手段,具有程序便捷、快速保护等优势,由于保全措施直接指向被申请人的核心业务,可能引发行业市场竞争格局的重大变化,因此,法院需要严格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及时有效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权利滥用损害竞争秩序。本案系一起“剧本杀”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前行为保全,涉及“线上+线下”多渠道侵权,“自营+加盟”大范围覆盖等情节,法院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初步证据,在严格审查行为保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行为保全急迫性与必要性、双方利益平衡及对社会公益的影响等诸多因素,依法裁定实施诉前禁令,实现有效制止侵权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之间的平衡,规范文化创意市场的竞争秩序。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案例编写:上海普陀法院 王萌 施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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