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服务费为点评刷量 突出使用相同标识引起混淆 法院:判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类网站越来越成为年轻人的消费“指南”。然而,有些看似精心的点评却可能并非来自真实用户的亲身体验,而是刷单公司“刷”出来的。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对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诉千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络公司”)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千络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汉涛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相应维权开支1.1万余元。
【案情回放】
原告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网站经营者。其诉称,大众点评网站汇集了海量的数据内容、用户评论,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竞争优势。而被告千络公司为商家提供大众点评网站刷点赞量、收藏量、门店星级、用户好评数等“代运营”服务,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汉涛公司还是“大众点评”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的权利人,两商标均核准注册于第35类服务上,经原告持续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千络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提供刷量服务的网站、百度贴吧、宣传单等上使用原告商标,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千络公司辩称,自己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等,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不构成侵权。并且公司未以自己的名义帮助客户进行宣传,而是通过补贴形式邀请真实消费者到店消费并作出评价,不属于虚假宣传。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千络公司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其向商户提供刷量交易平台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来实现盈利,故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利益冲突。原告汉涛公司对真实、清洁、可靠的平台数据及所产生的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利益,而被告提供的“代运营”服务实际上为点评刷量,所产生的点评数据是通过付费方式取得,并非基于用户对商户服务的真实评价,属于虚假信息。这一行为会使得相关公众对商户服务质量及原告网站信誉产生虚假认知,亦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以及互联网产业生态。故被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用户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在其网站、贴吧、宣传物等处突出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系商标性使用。同时,被告使用的标识均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两者的服务对象均包括大众点评的商户,内容都围绕商户点评展开,服务类别构成类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故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规模、被告在其网站及百度贴吧中对交易量的自认等因素,酌定为70万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为平台商户提供有偿刷单服务是利用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种以造假作弊来提高店铺知名度的方式,制造了大量无效流量,不仅消耗了商户及平台的信誉,也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必须加以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亦加大了对刷单、刷好评等虚假交易以及虚假商业宣传的打击力度。对商户来说,也应自觉抵制这种不正之风。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八)赔偿损失;
……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第十六条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曹赟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