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侵权歌厅被诉 法官一槌“切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李军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紧张的生活之余,唱K是时下年轻人休闲放松的热门选项。当你成为“‘K’歌之王”,可曾想,你点唱的歌曲可能构成侵权。近日,KK歌厅就因歌曲版权侵权,被告上法院。
某影音公司出版的《经典合辑》合辑共计18张DVD光盘,收录了50部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人为英英公司,原告悦扬公司通过与英英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取得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在得知被告KK歌厅擅自以营利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向客户提供涉案KTV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利,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KK歌厅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该50部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被告KK歌厅辩称,原告并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其已经与影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作品许可使用协议,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英英公司享有权利的、包括涉案50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内的作品的进口,取得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批准,依法应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在著作权归属和权利行使上,英英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证明书,将案涉歌曲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许可的方式授予原告,原告得以在卡拉OK经营领域(包括卡拉OK经营场所、卡拉OK视频点播设备供应商及新歌内容服务商等)专有行使,英英公司应认定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被告KK歌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法获得相关权利人授权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因此,被告在经营场所提供设备并通过供他人点播、放映涉案作品等方式营利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放映权,应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被告KK歌厅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被告KK歌厅也未向法院提交其获利情况,根据涉案音乐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原告取证的音乐电视作品数量、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最终判决被告KK歌厅立即停止侵权,从曲库中删除这50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视听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如放映权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复制、发行、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在营业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尤其是在作品使用中,要先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许可费用,避免卷入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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