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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游戏“借鉴”《琅琊榜》高度独创核心情节 法院: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2-11-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游戏“借鉴”《琅琊榜》高度独创核心情节 法院: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

剧本密室游戏是一种实景体验的角色扮演游戏,其推理性、悬疑性可以满足玩家的推理爱好和表演欲,也为有社交需求的玩家提供了平台,深受年轻人的喜欢。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杨浦法院”)审结原告东阳正午阳光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午阳光公司”)诉被告北京叁零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零壹公司”)、梁某某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叁零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5万元,同时在密室门店张贴公告,消除影响。

【案情回放】

原告正午阳光公司经《琅琊榜》小说作者授权,独家享有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摄制和利用小说内容开发桌面游戏及衍生品等权利。被告叁零壹公司在其经营的“301·沉浸式超级密室·轰趴馆”中经营“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密室游戏,其故事背景、人物名称、人物关系、主要故事情节等均与《琅琊榜》小说高度近似,同时密室中的牌匾、道具以及宣传内容中大量使用了“琅琊榜”标识。

【以案说法】

上海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密室游戏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人物都包括梅长苏(赤焰军少帅林殊/苏哲)、争夺皇位的皇子靖王萧景琰和誉王萧景桓、禁军统领蒙挚以及悬镜司夏江;两者的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密室游戏中各玩家挣钱募兵、寻找线索等均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游戏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同时,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小说与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密室游戏中的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平台中大量使用“琅琊榜”标识,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授权开设,故亦构成对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商品名称的侵害。

据此,被告叁零壹公司对外销售经营的“琅琊榜之权谋天下”实景密室游戏侵害了《琅琊榜》小说的著作权,同时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琅琊榜》小说以及“琅琊榜”名称的知名度,涉案密室游戏的经营时间、在线预订及团购收入,以及侵权行为性质等因素,酌定被告叁零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并结合实际维权支出、案件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对原告主张的5万元合理费用全额予以支持。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的期间内,被告梁某某作为被告叁零壹公司的唯一股东,以其个人账户负担密室经营的收入和支出,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应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涉案密室游戏属于RPG沉浸式角色扮演密室,玩家依据不同身份、任务和不断发现的机关线索逐步推进剧情演绎。因此本案在著作权侵权比对时,应当结合密室游戏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以及道具信息等综合予以考虑。关于改编权的判断应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的原则,当密室游戏所“借鉴”使用的人物关系、故事主线、情节安排等已具体到足以构成原作品独创性的表达的情况下,则构成对原小说改编权的侵害。

2022年1月,《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正式出台,明确规定密室经营者应当对剧本、场景、服装和道具等进行自查和管理,确保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在此,建议密室剧本杀的经营者切实增强版权意识,尊重原创、规范授权;建立健全内容自审制度,不踩红线,共同促进密室剧本杀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返还财产;

(五) 恢复原状;

(六) 修理、重作、更换;

(七) 继续履行;

(八) 赔偿损失;

(九) 支付违约金;

(十)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 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点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编写:上海杨浦法院 谢玲 严丹池,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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