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啄木乌”:混淆你,去掉一点就可以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陈雅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某数码广场内的数家商户因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啄木鸟”牌美工刀片,被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一家刀片类生产企业,在第16类商品上取得了第1056900号“啄木鸟”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等刀具原告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江某数码广场内数家店铺中销售印有“啄木乌”文字和啄木鸟图案的刀片。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中使用原告的商标字样及图案,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而购买,若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消费者也会误认为原告的产品质量低劣,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同时损害了原告的品牌美誉度和品牌形象。为此,原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进行了证据保全,以侵犯其第1056900号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几家商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两万元。
对此,商户们辩称,美工刀片系从他人处购买,即使构成侵权,他们仅销售了两三盒刀片,为何要赔偿数千乃至上万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上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上述都难以确定时,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会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经营规模、涉案商标的具体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最终,原被告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和解,各商户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原告撤诉。
法官提醒,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商户应当对自己销售的商品负责,在进货时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以合理价格购进商品,保留好付款凭证,并主动向商家索要相关票据,以便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提出合法来源抗辩,减免赔偿责任。“啄木乌”与“啄木鸟”确实让消费者们着实分不清楚,一不小心就容易看走眼。这些山寨、假冒产品层出不穷,作为销售者有着更高的注意义务,商户们在进货时就应当做好审查,避开这些恶意傍名牌的产品, 如果有正规进货渠道,但主观上存在过错,合法来源抗辩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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