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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熊”傍“熊猫” 法院叫停商标“擦边球”行为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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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熊”傍“熊猫” 法院叫停商标“擦边球”行为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侯巍,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憨态可掬的大熊猫,人见人爱。插画师阳某,创作了萌宠系列第三季(3)中的美术作品,并于2017年12月6日在四川省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作品内容表现为头戴荷叶、手握荷花的坐姿状熊猫。此外,阳某将此作品授权他人制作了十字绣并在网络店铺对外销售。该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阳某发现,苏州某公司在网络平台开设的多个店铺,对外销售十字绣套包,其中的十字绣作品与阳某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对此,阳某进行了公证取证,并经公证购买了相应物品后,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苏州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其在网店售卖的十字绣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作品在福建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其网店涉诉的十字绣均已下架处理,且无库存产品;被告网店销售数据为刷单,售卖金额仅3400余元。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众多著作权利。另外,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创作的荷叶帽熊猫美术作品的表达,在创意构想、图案设计与表达等方面均体现出创作人员的独特构思,具有创造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原告阳某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销售的涉案十字绣作品所使用的形象表达,在整体形象方面,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美术作品表达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对于庭审中被告辩称,其网店售卖的十字绣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案外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福建省版权局登记了猫熊美术作品,猫熊形象也为头戴荷叶、手握荷花的坐姿状熊猫。但案外人作品的登记时间晚于原告创作的作品登记时间,被告不能提供作品的具体创作情况,也未举证证明进货时对商品尽了合理审查义务。同时,被告不能说明所进商品的具体来源。由此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涉案十字绣作品系对原告美术作品的模仿和抄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涉案十字绣套包,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官提醒: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而道远,只有提高每个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也要加大对商业领域的著作权保护力度,从而激励创作、推进文化创新,积极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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