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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知识产权,小店老板受罚

日期:2023-01-1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忽视知识产权,小店老板受罚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睿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苏州吴江的一家水果批发部老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可让毫无知识产权意识的老板感到十分困惑:为何仅仅因为在店内售卖了常见的“玖珑”蜜瓜,就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本是出售蜜瓜,现却尝到苦涩。

原来,纯绿公司是“玖珑”“玫珑”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纯绿公司认为该水果批发部销售的蜜瓜产品未经纯绿公司同意,擅自在产品的腰封、外包装等位置突出使用“玖珑”商标,构成商标侵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水果批发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让水果批发部老板颇感委屈的是,一箱蜜瓜也就能卖三百多元,现在面临的赔偿却要好几万。老板还表示,自己并非恶意侵犯商标,甚至不知道构成侵权,其仅仅是在嘉兴购进三五箱水果,因为是流动摊贩,现在也已找不到供应商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批发部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的产品腰封上使用的“玖珑”字样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案涉商品外包装盒上未注明生产厂家名称,被告批发部也未能向法院提交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故认定被告批发部所销售的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法官提醒:所售产品既无授权,也不知来处,销售随意“贴牌”产品既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也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而引发此类案件的根源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位,对于广大商贩来说,应树立起知识产权意识,对购进的商品是否侵犯他人商标权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商贩在进货时,也应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可凭有效进货凭证向上家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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