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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专有出版权,判赔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专有出版权,判赔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游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每到开学季,不光校园里再度热闹起来,线上线下的书店也恢复了人气,大家纷纷购买各类教材或课外书籍。但是,你买到的书到底是正版图书还是盗版图书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原告上海某出版社诉被告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上海某出版社诉称,其作为出版商已与著作权人签订《协议备忘录》,享有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夏洛的网》中文译本简体字版的专有权利,该权利尚在有效期内。被告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并通过该网店销售盗版图书《夏洛的网》,侵犯了上海某出版社的合法权益,要求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协议备忘录》未明确载明“专有出版权”字样,但考虑该合同明确上海某出版社享有出版权及独家销售权,应当将上海某出版社获得的出版权与独家销售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理解,即上海某出版社获得了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经庭审比对,被告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销售的《夏洛的网》在作者名页、“人‘物’表”、字体、页眉页脚、章节处图案等方面与正版图书存在区别,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销售的是侵权图书。被告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发行原告上海某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且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上海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因涉案图书已下架,法院最终根据涉案图书的知名度、上海某出版社获得专有出版权的对价、苏州某图书销售公司的侵权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该规定明确了图书出版者根据约定获得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作为一种约定权利,专有出版权是通过合同创设的权利,其权利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在授权某一出版社出版作品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不得再次授权其他出版社出版该作品。除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社以外的任何出版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

如果著作权人和图书出版者未就专有出版权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约定,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根据该规定,图书出版者的权利范围应是 “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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