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龙井”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随意“搭便车”构成侵权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姚燕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春风吹,嫩芽冒,每年3-5月是春茶上市的大好季节,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西湖龙井”茶叶也正批量上市。但“西湖龙井”已经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如果在销售广告中想“搭便车”,就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吴江某店铺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
2020年年初,原告西湖龙井协会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一份礼盒茶叶,礼盒内有两个大小相同的金属茶叶罐,礼盒外部纸质包装袋、礼盒及茶叶罐中央位置均印有“龙井”字样,茶叶包装上无任何生产厂商、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商品介绍索引词为“西湖龙井”。由于该礼盒是在网店被告小张茶行购买的,西湖龙井协会认为小张茶行侵犯了西湖龙井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茶行停止侵权,并赔偿西湖龙井协会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小张茶行认为,西湖龙井协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不能代表茶农利益,西湖龙井协会于2011年才获得注册商标,但西湖龙井已存在千年历史,是西湖附近茶叶的通用名称,只要是西湖产地的茶叶就可以使用,并不需要申领商标,案涉侵权产品就是当地所产的茶叶。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张茶行标有“西湖龙井”的产品介绍以及印有“龙井”等字样的包装袋、礼盒、茶叶罐、包装纸等,都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且“西湖龙井”的产品名称与西湖龙井协会享有的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小张茶行无法证明其产品来源于“西湖龙井”的指定生产地域范围以及产品符合“西湖龙井”的品质要求,因此小张茶行在被控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构成对西湖龙井协会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终,该案在法官的释法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向原告赔偿20000元。
法官提醒,不管是生产者、销售者还是消费者,都要正确认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社会上很多人对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缺乏了解,误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随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主要用于证明该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过注册核准后,使用该商标就必须同时符合商品的采摘、加工工艺等的要求,并且需要办理签订合同、申请领取准用证书、申请领取商标标识、交纳管理费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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